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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乐清市渔业项目的通知

日期:2023-04-03 15:03:1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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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乐清市渔业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绿色生态渔业,促进我市渔业高质量发展,有效落实2023年支渔惠渔政策,促进渔业绿色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渔业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我市公民或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经济实体;工厂化养殖、加工企业、海水围塘养殖项目必须建设尾水处理设施。

 

(二)渔业项目(稻渔综合种养项目除外)涉及农用地建设,应根据要求办理农业设施农用地备案,项目内容涉及永久建筑物建设的,应提供相关用地和建筑审批手续。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规范财务制度,大额资金往来必须通过单位账户进行转账支付,并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四)养殖类项目申报主体必须如实做好养殖生产“三项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用药记录);主管单位对项目申报主体采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三项记录”、渔业技术试验数据等记录不规范2次以上(含2次)的行为,取消当年项目补助资格。

 

二、补助标准

 

(一)现代渔业生产发展

 

1.新建(扩建)工厂化、集约化养殖(育苗)基建项目。单个项目基础设施投入不少于30万元,必须建设尾水治理设施并做好环境评价,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造价的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涉及建筑物建设的,必须提供用地审批手续)。

 

2.渔业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环节为新产品开发、技改设施建设(不包括土建)、配套设备购置,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海水鱼类网箱新建项目。支持环节为鱼类网箱建设,要求采用塑料浮子,新建规模50口(折算成3米×3米×3米)以上,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4.浅海养殖塑料浮子替代项目。要求使用塑料外壳浮子替代泡沫浮子,规模30亩以上,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循环水养殖项目。支持环节为循环水养殖主要设施投入,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6.稻渔综合种养项目。支持环节为设施、苗种投入。新建连片50亩(山区30亩)以上,符合《SCT1135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60%给予补助。

 

7.养殖尾水处理建设项目。支持环节为工厂化养殖(育苗)场和普通围塘新建尾水处理系统,其中工厂化养殖(育苗)场尾水处理设施必需做好环境评价,普通围塘建立尾水处理设施通过物理或化学方法治理尾水,尾水排放必需达到排放标准,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60%给予补助(已列入新建(扩建)工厂化养殖(育苗)基建项目的除外)。

 

8.养殖提升改造项目。支持环节为养殖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6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9.渔船本质安全建设项目。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 (浙农渔发〔202125号)进行建设,支持环节为渔船安全生产设施、卫生设施、清洁生产设施、防污染设施、船容船貌、智慧设施整治改造,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70%给予补助,单艘渔船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含省、市补助)。

 

(二)渔业产业化经营奖励

 

1.获得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3万元。

 

2.渔业互助保险奖励。根据浙江省渔业互保有关实施方案,对纳入互保范围内的养殖保险,在省、市财政补助的基础,按缴纳保险费的20%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总比例(含省、市补助)不高于保险费的80%

 

3.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奖励。管理规模在10艘渔船以上,每年给予资金奖补(含省、市补助)。一次性补助开办(含2021年)和渔船动态管理信息化建设资金5万元;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农渔发〔202120号)和《温州农业农村局 关于加强渔船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温农发〔202155号)等文件精神,建设高质量、高发展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对基层管理组织每年进行考核评定,按评定等级进行奖励,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奖励15万元,80-89分为良好奖励10万元,70-79分为合格奖励5万元。

 

(三)渔业技术推广

 

1.渔用配合饲料替代冰鲜或冰冻小鱼虾。海水网箱养殖通过投喂配合饲料代替鲜活饵料进行养殖生产,养殖单位应做好养殖“三项记录”,提供必要的支付凭证(发票),定期做好采购备案工作,补助标准:按使用配合饲料费的30%予以补助,实养每口网箱(折算3米×3米×3米)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60元。

 

2.池塘养殖底充氧技术推广。支持环节为池塘养殖底充氧设备的投入,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3.贝类健康养殖新技术、新模式示范。支持环节为新材料、新工艺、药物替代的投入。示范规模50亩以上,在用药减量、节能减排上有显著成效,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重点示范项目2个(或少于2个),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一般示范项目4个(或少于4个),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提供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查。

 

(二)乡镇(街道)对申报主体所提供的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渔业项目乡镇(街道)申报审查表》。

 

(三)各乡镇(街道)将项目汇总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联系人:李欢,联系电话:61880319,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531日。

 

四、申报资料

 

(一)申报主体应提供以下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

 

1.申报文本

 

1)渔业发展项目填写《乐清市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投资8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

 

2)奖励性项目填写《乐清市渔业奖励性项目申报表》;

 

3)渔业推广项目填写《乐清市渔业技术进步(推广)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3.项目水域或设施农用地使用承包合同;

 

4.渔业技术进步推广项目,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

 

5.其他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街道)审核后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申报正式文件;

 

2.项目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

 

3.《渔业项目乡镇(街道)申报审查表》;

 

4.2023年度乐清市渔业项目汇总表》。

 

(三)资料下载

 

项目各类表格可至乐清市政府网站下载。

 

五、有关事项

 

以下情况不得列入项目补助范围:

 

1.已享受财政补助的建设内容;

 

2.乐清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外或设施农用地未备案的项目,不包括稻渔综合种养项目;

 

3.因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列入“黑名单”者取消当年申报财政扶持项目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报。

 

附件:1.乐清市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乐清市渔业奖励性项目申报表

 

3.乐清市渔业技术进步(推广)项目申报表

 

4.乐清市渔船安全本质提升项目资格初审表

 

5.乐清市渔船安全本质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6.渔业项目乡镇(街道)申报审查表

 

7.2023年度乐清市渔业项目汇总表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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