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加强和发展渔业领域的相互合作,中国和韩国于2000年8月3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协定》于2001年6月30日正式生效。
《协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各方按照协定和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许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一侧水域从事渔业活动。
《协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各方每年决定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一侧水域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并通报缔约另一方。
《协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进入缔约另一方一侧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应遵守本协定及缔约另一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协定》第十三条规定:缔约双方为便于实施本协定,设立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简称渔委会);渔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协商“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及其他具体作业条件”等事项。
根据2022年11月召开的中韩渔委会第二十二届年会纪要:2023年韩国部分钓具类、笼壶类等作业类型渔船,可于规定时间在中国一侧水域作业。其中,韩国钓具类渔船可在以下范围的中国一侧水域作业:1.北纬37度至北纬31度50分、拖网禁渔区线以东的中国一侧水域;2.北纬29度40分至北纬27度、拖网禁渔区线以东的中国一侧水域;3.北纬27度至北纬26度、东经121度10分以东中国一侧水域。韩国钓具类渔船作业时间:1.北纬31度50分以北,1月1日至12月31日;2.北纬29度40分以南,1月1日至8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2022年11月召开中韩渔委会第二十二届年会纪要:2023年中国部分拖网、刺网等作业类型渔船,可于规定时间在韩国一侧水域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