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和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计划
作者:Masamichi Hotta
编译:王月琴、王克
责编:左璇
备注:王月琴和左璇均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在读博士研究生;王克博士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副研究员。
出处: 摘取自FAO报告《Fisheries Insurance Programmes in Asia—Experiences, Practices andPrin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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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O报告《Fisheries Insurance Programmesin Asia—Experiences,Practices and Principles》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系统的介绍了日本渔业和水产养殖业保险的情况:
基本特征
保险类型和组织结构
收获保险
水产养殖保险
渔具保险
保险机构组织职能
政府角色
本报告将分两次推送,本次主要推送的是关于日本渔业保险的基本特征、保单类型和组织结构以及收获保险这三部分内容。
一、基本特征
1.灾害互助制度
自1964年以来,依据《渔业灾害补偿法》,日本实施了渔业灾害补偿制度以确保渔业和水产养殖业的稳定。主要目标是:
(i)促进捕捞和水产养殖可持续发展
该制度将用于补偿因捕捞、养殖不善或天气恶劣而产生的生产成本,从而使渔民免受不能承担的损失,使他们能够尽管尽快从事灾后再生产。
(ii)保护生产工具
弥补渔民在遭受巨大风险后的收入,从而减少其生产工具(渔船和渔具)的损失能够继续从事捕捞作业。
(iii)保障渔业再生产资金
尚未收到的赔偿金可用作从融资机构借款的抵押品。渔业合作社将建立渔民保险索赔的抵押权,确保迅速确定损失,保证渔业收入的稳定性。
2.互助和合作
渔业保险不仅是保险,也是一种互助和合作。
3.渔业合作社
村级保险项目的实施主要是通过渔业合作社协会(FCAs),而县级渔业互助保险协会(FMIAs)则负责制定计划。FCAs属于FMIAs,负责支持和协助FMIAs。 FCA与其成员保持密切联系。该保险计划的成功在于渔民与其FCA之间的直接联系。
4.政府支持
政府提供以下帮助:
(i)为应对超过FMIA财政的巨额损失或损害,政府提供再保险来分担FMIA的保险责任。政府提供的再保险也是FMIA与全国FMIA联合会签订的再保险的补充。政府的渔业再保险特别账户提供部分FMIA的再保险。该系统自1967年开始运作,但政府再保险不适用于渔具保险计划。
(ii)政府为低于法律规定水平的保单持有人提供保费补贴。
(iii)全国FMIA联合会为运行保险计划所需的行政和人事费用提供补贴。
(iv)为赤潮造成的水产养殖损失补贴三分之二的保费。
(v)截至1988年,向农业、林业和渔业信贷基金(AFFCF)提供了28.6亿日元的资金。
二、保险类型和组织结构
1.四种保险计划
《渔业灾害补偿法》提供了如下四种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所有中小型渔民和水产养殖者都有资格参加。
(i)收获保险:
类型1:海藻和贝类的收获。
类型2:用小于10 GRT的船舶捕捞。
类型3:用超过10 GRT的船舶捕捞和网捕。
(ii)水产养殖保险:紫菜养殖、牡蛎养殖、珍珠养殖、珍珠母养殖、1-2年的扇贝养殖、1-2年的黄狮鱼养殖、1-3年的海鲷养殖
(iii)特殊水产养殖保险:紫菜养殖
(iv)渔具保险:置网、围网
2.渔业互助保险协会(FMIAs)
目前,有39个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在县一级运作。他们在FCA的帮助下制定保险合同。
3.再保险
(i)当互助协会签订合同时,县级FMIA联合会的再保险自动承担保险赔偿的85%(渔具保险为90%)。
(ii)县级再保险系统由全国FMIA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即使某些地区的损失超过FMIA的赔付能力,国家一级也能保障赔付,从而使风险在全国范围分散。
4.农业,林业和渔业信贷基金
(i)基金向全国FMIA联合会以及县级FMIA联合会提供低利率的紧急贷款。当赔偿金超过了他们的收入和保费准备金时,这部分贷款可用于支付赔偿金。
(ii)信贷基金可以为全国FMIA联合会和县级FMIA联合会向农业,林业和渔业中央银行等合作银行贷款时提供担保。
5.收获保险
收获保险的目的是赔偿因捕捞少或无捕捞而导致的收入损失。例如:(a)鱼类种群减少,(b)迁徙物种未能到达习惯性渔场,(c)鱼类价格下降,(d)因渔船意外损坏而无法捕鱼,(e)由于渔民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返港捕获物的损坏或损失。有三类保单可供选择:
类型1:海藻和无脊椎动物的收获
类型2:使用小于10 GRT的船舶捕捞
类型3:使用超过10GRT的船舶捕捞和网捕
(i)合同触发值
保险合同的触发值是基于保单持有人过去五年的平均年收入。舍弃最高和最低年收入,其余三年的平均值。
以下公式用于计算合同规定的触发值。
合同规定的触发值=年均总收入*赔偿率(0.7-0.9)
赔偿率根据标的物的不同而不同:海藻捕捞为0.75;贝类(鲍鱼)为0.80;海底拖网捕捞为0.90;围网捕捞为0.85;大型海底拖网捕捞0.90;金枪鱼/鲣鱼捕捞为0.90;置网为0.75。
(ii)保费标准
保费通过以下公式计算:
保费=合同触发值*保障程度*费率
(iii)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是通过从保单所规定的合同触发值中减去投保人在保险期内的实际收获收入。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赔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赔付额=合同费率*损失程度*赔偿率
例如,价值100万日元的渔船最高可保80%(即最高80万日元),每个投保人可以选择想要保障的水平(例如65%将是65万日元)。在类型1和类型2的情况下,最低费率为40%。
(iv)实施方法
合同实施方法根据类型而有所不同:
类型1:渔民合作社协会(FCA)代表其成员购买保险。然后,成员彼此达成协议,并制定规则来分担保费和分摊所收到的赔偿金。
类型2和类型3:有三种合同实施方法。
?个人合同:对于类型2来说,一个地区至少有1/2的渔民签订保险合同。
?FCA合同:如果FCA的2/3成员可以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与类型1的合同实施方法相同。
?集体合同:为了定制一种保险单,一组渔民组成一个特殊小组。如果FCA的1/2成员签订合同,该实施方法与类型1相同,分担保费和分摊赔偿金的规则也相同。
一、水产养殖保险
有7种保单可供选择:紫菜养殖,牡蛎养殖,珍珠养殖,珍珠母养殖,扇贝养殖,幼年黄狮鱼网箱养殖,海鲷网箱养殖。
(i)合同触发值
合同触发值通过以下公式计算:
总合同触发值=每单位合同触发值*受损数量。
保险合同约定的触发值是基于保单持有人的水产养殖设备和农产品的价值。合同规定的触发值是通过将保单持有人的设备或产品的各个值相加来计算的。设备考虑筏和网的尺寸、材料和使用期限。产品考虑品种和年龄。
(ii)保费标准
保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保费=合同触发值*合同率*费率
(iii)损失程度
计算养殖品种或设备的损害程度标准如下:
?养殖品种:损失值是根据合同期间内受损、毁坏或丢失的养殖品种的数量和年龄计算。
?水产养殖设备/设施:损失值根据合同期间内损坏、毁坏或丢失的设备数量计算。
但是,如果由以下原因造成损害,则不会进行赔偿:
?战争和叛乱
?盗窃
?有毒污染物或排放物
?当保单持有人或第三方有明确的故意损害行为
?极端情况下的赤潮(除非签订特别的赤潮赔偿条款)。
(iv)支付保险赔偿金
养殖品种的赔付金额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每单位养殖品种合同规定数量*单位损坏数量*经过时间率*存活率* 80%*合同率
就水产养殖设备/设施而言,支付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每单位设备的合同约定触发值*损坏的数量*合同率
(v)实施方法
水产养殖生产者签订个人保险合同,但该地区所有从事该品种的生产者必须在制定计划之前签订合同。
(vi)转移政策
若父亲继承给儿子,该保单通常会自动继续。但是,无论何时转让水产养殖设备或产品的所有权,都必须获得渔业互助保险协会的许可才能转移。
二、渔具保险
补偿实际养殖时渔具的损失或损坏。这意味着保险单不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或往返渔场的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损失或损坏。
(i)承保对象
有三类保单可供选择,注意只有网可以投保,浮子、沉降器、绳索等配件不能投保。
?置网:由首网和主网组成,只有当整个网30%以上被损坏或丢失时,才会发生赔付;
?围网:当超过30%的网损坏或丢失时才会进行赔偿。
?带有母船的三文鱼漂网(减少,现在很少见)。
(ii)合同触发值
以下公式用于计算合同约定的触发值:
合同约定的触发值=承保对象的价值*赔付率
FMIA根据材料类型、网大小、使用时间、折旧以及相同材料的当前市场价值确定承保对象的价值。最高合同触发值必须低于1000万日元。
(iii)保费标准
保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保费=合同约定触发值*保障程度*费率
(iv)政府对渔业保险的支持
(a)当损害赔偿金额超过渔业互助保险计划的赔偿能力时,政府为收获和水产养殖(渔具保险除外)提供再保险或备用保险。
(b)政府为规定的业务规模以下的中小渔民提供保费补贴。
(c)政府为全国渔业保险联合会的行政管理和人事费用提供补贴。
(d)政府为赤潮造成的水产养殖损失补贴三分之二的保费。
(e)政府向农业、林业和渔业信贷基金(AFFCF)提供了28.6亿日元的资金。
下表展示了政府的财政支持率。
渔船/置网类型 | 补贴上限 | 补贴率 | |
义务/强制 | 其他组织 | ||
少于10 GRT | 60% | 1/2 | 1/4 |
10-20 GRT | 60% | 1/2 | 1/4 |
20-50 GRT | 50% | 1/3 | 1/6 |
50-100 GRT | 47% | 1/4 | 1/8 |
置网 小型 | 60% | 1/2 | 1/4 |
大型 | 50% | 1/3 | 1/6 |
三、保险机构组织职能
由当地的FCA组成县级渔业互助保险协会(FMIA)。在某些情况下,风险太高,FMIA不能独立承担,因此全国渔业互助保险联合会作为最高机构,为成员FMIA提供再保险来承担一部分风险。
(i)咨询和指导
《渔民合作社法》是FCA建立的基础,它特别规定了渔业互助保险是FCA的业务之一。当地FCA为其成员提供指导,帮助他们签署渔业互助保险保单。
(ii)法定代表人
对于某些保单,FCA代表其成员签署合同。该制度赋予FCA维护成员利益的权力。
(iii)经营管理外包
FMIA将部分行政工作外包给当地的FCA。该制度有助于FMIA将管理成本降至最低,而且可以让FCA处理更多的保险单。外包给FCA的工作包括计算合同的金额,执行保单(如灾害通知)以及收集确定保费和赔款所需的信息。
四、政府的作用
渔业互助保险是一项互助计划。政府将渔业互助保险计划视为国家应对渔业灾害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此提供以下支持:
保费补贴:政府为低于预定经营规模的渔民提供部分保费补贴。
备用保险: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损失金额超过渔业互助保险的赔付能力,政府提供备用保险(渔具保险除外)。当FMIA要求的赔偿金额超过设定数字时,政府承担超过设定数额的93%。
经营管理费补贴:向参与管理渔业互助保险的组织提供部分行政和人事费用补贴。
赤潮保费补贴:政府补贴三分之二的保费用于应对水产养殖的赤潮风险。
END